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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认识的同一性问题

 潘海露 2023-03-14 发布于江苏

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是同一个东西这一原理是列宁提出来的,但至今哲学工作者中对这一原理仍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这个原理涉及哲学的基本性质,涉及列宁的哲学贡献,对其确切涵义不能不分辨清楚。

列宁的原话是这样的:“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问题在于:这话是指三者是同一个东西的三个方面,还是具有统一关系的三个不同的东西?有些同志认为,列宁说三者应用于同一门科学,似乎三者可以解释为三个不同的东西,但括号里的补充说明讲得很清楚,三者是同一个东西,甚至连三个词都不必要,因此,硬说列宁所说三者是三个东西未免太牵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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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则认为,辩证法是宇宙观,即关于世界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认识论是关于认识及其规律的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科学,三者对象各不相同,当然是三个东西。尽管列宁用了“同一个东西”这种表述,但这是个别论断,我们不能咬文嚼字,死抠字眼。是的,对列宁的话的确不应咬文嚼字,而应领会其精神实质,但何以见得我所领会的是精神实质呢?

这就要把这句话同列宁的其他言论联系起来加以完整地准确地理解,不能把列宁说得很明白的话加以随意地解释,而自认为是精神实质。我们毋宁明白表示不同意列宁的观点,而大可不必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列宁。我认为列宁把三者看成同一个东西,理由不仅在于列宁的上述论断说得十分清楚,而且在于列宁还有许多类似的话,还在于列宁的观点同黑格尔、恩格斯的观点也是一致的。

黑格尔并没有明确讲过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但他的许多言论和做法说明,在他那里三者是同一个东西的三个方面,即三位一体。黑格尔是个客观唯心主义者,逻辑学描述了客观的绝对理念的发展过程,而宇宙的发展过程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过程同绝对理念的发展过程是一致的,换言之,逻辑规律既是宇宙发展的规律,又是认识发展的规律,所以,逻辑学既是宇宙观或本体论,又是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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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他说:“逻辑学构成真正的形而上学……”这里的“形而上学”即本体论。又说:“随着内容这样被引入逻辑的考察之中,成为对象的,将不是事物,而是事情,是事物的概念。……这个概念……是'逻各斯’,是存在着的东西的理性。”在他看来,人类认识史也是由逻辑规律支配的,所以,“历史上那些哲学系统的次序,与理念里的那些概念规定的逻辑推演的次序是相同的”。

不仅如此,黑格尔还拿出了一本逻辑学著作,它同时是他的宇宙观和认识论。在《逻辑学》和《哲学全书》中他多次谈到,他的逻辑学研究的不是纯粹形式的主观的范畴,而是有客观内容的客观世界的理念,而逻辑范畴的发展同哲学史是一致的,例如逻辑学的发展过程是从存在到绝对理念,而哲学史的发展过程是从巴门尼德到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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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也没有明确谈到过三者同一的问题,但他把逻辑学和辩证法看成同一个东西,却是十分清楚的。他曾经给辩证法下过一个有名的定义:“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又说:“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这就是说,普遍规律的学说和思维规律的学说是同一的,辩证法和逻辑学或辩证逻辑是同一的。

为什么呢?因为宇宙的普遍规律也就是思维的普遍规律,恩格斯后来的一段话对此作了最好的解释:“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实现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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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辩证法是宇宙的普遍规律的反映,而当我们反过来运用它们来认识宇宙时,它们就是思维的普遍规律,或者说,是正确思维必须遵循的规律。辩证法与逻辑学二者同一的思想显然是恩格斯唯物主义地改造了黑格尔的思想的结果。

明确提出三者同一的是列宁,他只在一个地方提出这个论断,即上面所引那段话,但谈到这个问题的地方是很多的,那段话决非“孤证”。列宁谈到逻辑学是什么时有这样一段话:“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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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段话不外是说:逻辑学就是辩证法(世界观),也是认识论(认识史的总结)。这段话完整地说明三者是同一个东西。至于单讲逻辑学是辩证法,或单讲逻辑学是认识论,或单讲辩证法是认识论的地方,是很多的。例如列宁说:“概念的关系(=过渡=矛盾)=逻辑的主要内容,并且这些概念(及其关系、过渡、矛盾)是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现出来的。事物的辩证法创造观念的辩证法,而不是相反。”

在这里,列宁把逻辑学的主要内容看作世界一般规律的反映,即辩证法。或者说,辩证法的规律是“世界和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作为世界的规律的科学,辩证法是世界观;作为思维的规律的科学,它是逻辑学。列宁还明确地指出:“逻辑学是和认识论一致的。”

“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不外是说,逻辑学中范畴的逻辑联系和范畴的历史发展一致,范畴的逻辑联系实际是“思想史的精华”或“思想史的结果和总结”,因而也是认识发展的规律,故逻辑学或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这个思想无疑来自黑格尔,列宁颇为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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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

在许多地方,当列宁读到黑格尔把范畴的逻辑发展与范畴的历史发展联系起来时,列宁都要赞赏几句,例如说:“来看,黑格尔是把他的概念、范畴的自身发展和全部哲学史联系起来了,这给整个逻辑学提供了又一个新的方面。”

按照这种理解,辩证法作为关于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就是世界观,作为人类认识史的总结,或作为关于人类认识规律的科学就是认识论,作为关于思维的规律的科学就是逻辑学。这种理解同黑格尔的做法是一致的,列宁也是在谈论黑格尔的观点时提出这些看法的,当然,他们之间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在黑格尔那里,思维、概念是客观存在的,思维的辩证法创造客观辩证法,逻辑学是世界观的基础。

而在列宁那里,思维、概念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客观辩证法创造思维的辩证法,世界观是逻辑学的基础。在列宁看来,在形式上《资本论》和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一致的,都是三者同一,但基础不一样,而由于基础不一样,黑格尔的《逻辑学》便成为思辨哲学,靠逻辑推演来建立,而在《资本论》中,“在每一步分析中,都用事实即用实践来进行检验”。如果列宁写一本系统阐述辩证法的书,他将以事实为根据,建立一个三者同一的体系,这是可以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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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还可以从另一角度来考虑。黑格尔的哲学分为三部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此三者是三个东西,它们无疑是统一的,它们的统一就是普遍、特殊和个别的统一。但是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显然不是这种统一,不是一般辩证法与特殊辩证法的统一,如果是,就应该有五本书,就应该有五者统一,即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的统一。

列宁从黑格尔那里批判地继承了三者同一的思想,列宁除了批判他的唯心主义而外,并未把三者同一改造为三个东西的统一。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曾经谈到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由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两部分构成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是由一整块钢铁铸成的。二者的统一显然是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列宁在《哲学笔记》中谈到的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如果是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统一,为什么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辩证法)被排除在外呢?可见,这里谈的不是一般辩证法与特殊辩证法的统一问题。

看来,列宁在讲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时,把认识论和逻辑学的含义扩大了。从严格意义说,认识论是关于认识及其规律的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科学,它们的对象尽管是客观世界的反映,但相对地说并不属于客观世界,而只属于主观世界。而列宁所说的认识论和逻辑学却包括对客观世界辩证规律的研究,辩证法就是认识论,因为它的体系反映了人类认识史,是人类认识史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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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就是逻辑学,因为它的规律也是思维的规律,即人们借以进行正确思维的规律。只有对认识论和逻辑学作这样的理解,才可以理解《资本论》是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的应用。它是资本的辩证法,因为它揭示了资本发展的客观辩证规律;它是资本的认识论,因为它的体系反映了人类认识资本的历史;它是资本的逻辑学,因为它揭示了人们对资本进行正确思维的规律。

不仅如此,应该说,任何一门科学,只要它已经形成为一门科学,都应该是三者同一的表现。所以说,一门科学是否达到了三者同一,是这门科学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但是,列宁并不否认狭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的存在,例如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中把辩证法和认识论分开论述。他也完全肯定形式逻辑的存在。

当然,列宁并未明确地区分过广义的认识论、逻辑学和狭义的认识论、逻辑学,但我们认为在列宁的大量论述中似乎存在这样的思想。也许列宁这样扩大认识论和逻辑学的含义是不妥当的,也许应该用别的概念来表述列宁的思想,这个问题是可以研究的,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无根据地用三门科学的统一来取代列宁的三者同一的思想,因为这涉及列宁的贡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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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三者同一讲的只是三门科学的统一,那么,这实在算不得多大贡献,因为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一切科学都是统一的,彼此之间都有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只谈三者的联系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把三者同一理解为三门科学的统一,那么,列宁明确地提出来的一个主要思想可能就被抹杀了,而这个思想对于建立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体系,乃至对于建立和发展任何科学体系,都是有意义的。

在这种理解下,列宁所说的逻辑学就是辩证法。他在《哲学笔记》中没有用过“辩证逻辑”一词,后来在《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中才明确使用这个词,并谈到辩证逻辑的四个要求,即普遍联系、自己运动、实践和真理的具体性。

这不是辩证法,又是什么呢?那么,还有没有与辩证法有区别的一门科学辩证逻辑呢?这个问题已超出本文范围之外,当另行研究和讨论。本文只拟指出,列宁所说的辩证逻辑就是辩证法,并没有否认思维及其规律可以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没有否认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可以有一门或多门独立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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