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以其个人账户作为公司收付款账户造成公司财产及个人财产混同,依法应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邹城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霍某强、原平市某某能源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的更多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