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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讯问中的证据利用

 卓越睿鑫 2012-03-10
贿赂犯罪讯问中的证据利用
2012年3月9日 10:58   中国纪检监察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朱晓玉

 

  证据是沟通程序和实体的桥梁。普遍认为,行贿罪和受贿罪证据问题有其特殊性,即一对一证据多、直接证据少。往往能直接证明行贿和受贿事实发生的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使得受贿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成功与否,往往成为证明犯罪是否构成的关键性因素。讯问中不可避免地要利用证据,我们必须正确理解证据在讯问中的作用。
  
  讯问中证据利用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能因为它存在弊端而因噎废食,更不能因为它有利而乱抛滥用,讯问中利用证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客观原则。客观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侦查讯问中利用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人员往往已经调查了大量的证据。其中可能存在瑕疵的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优点是直观反映案件事实,往往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缺点是主观性强。如果在讯问中闻罪则喜,未查实证人证言便在讯问中使用(实践中如此操作的情况不少),很有可能会使讯问失败。
  
  实践中大量存在真伪不明的证据,使用时须讲究方法和谋略。对于真伪不明的证据,讯问中宜采用模糊、暗示的语言,犯罪嫌疑人可能感知或不能感知,即使证据证伪,也不至于使讯问陷于被动境地;但如果证实,则能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压力,迫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客观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讯问人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反映在侦查实践中就是证据)为准绳,做出合法合理的逻辑判断,不能过多地加入主观认识。比如从银行查到一笔经济往来,是A在同一天向国家工作人员B(A和B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两个账户上各汇去一笔10万元人民币。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强证明的情况下,除了行贿,还可能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如债权债务关系、技术或者劳务报酬,侦查人员不能主观臆断A肯定是向B行贿。
  
  二是适时原则。适时原则即在讯问中利用证据须讲究合适的时机。被讯问人通常会有从否认到意图从讯问人口中获取证据信息,向讯问人探底进而再决定自己态度的过程。被讯问人可能一开始坚决否认,一旦态度转变,以自己“忘记”、“想不起来”为由,要求讯问人对其进行提示时,正是利用证据的时机。
  
  被讯问人在经过长时间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利害分析后,态度会有所软化,在认罪与不认罪之间犹豫不决;或者仍存在侥幸心理、动摇不定。此时被讯问人还在供与不供之间进行心理博弈,害怕供认后面临的后果,如果讯问人在此时利用证据能让其认识到坦白才能争取宽大处理,走向光明。
  
  被讯问人承认存在犯罪事实后又翻供,拒不供认时,可能是因为觉得侦查人员没有确凿的证据,此时使用证据,能够打消被讯问人逃避罪责的念头。
  
  被讯问人供述自相矛盾,讯问人将其谎言戳穿时,被讯问人会编造一套说辞为自己开脱,因此可能会出现言语上自相矛盾的情况,侦查人员手中握有证据将其戳穿的话,被询问人也只能供认。
  
  三是部分使用原则。部分使用,即要少用证据。比如A为感谢国家工作人员B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照应使其中标,在和B吃完饭后,给予B感谢费人民币20万元。这一证据中包含了多个因素,包括给钱的原因、时间、地点、人物,钱的特征,等等。讯问时应当仅针对其中一个因素发问,如“你和某某是否认识”、“你和某某有什么往来”,不能在问话中将所有的因素都抛出,否则被讯问人容易仅承认讯问人所说,对其余问题不主动交代,同时这也有指名指事问供的嫌疑。
  
  在就同一事实存在多个证据时,亦应遵循同样的原则,仅使用其中的一个或少部分证据,争取以尽可能少的证据使被讯问人供述所有的犯罪事实。
  
  四是技巧使用原则。技巧使用,即使用证据过程要讲究方法、技巧,运用谋略,不能一概而论。主要是运用证据时的语言尽量模糊、含蓄,关键证据与一般证据要结合使用,注意使用再生证据,等等。
  
  再生证据是相对于原生证据而言的,它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继而实施否定犯罪事实的活动,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在贿赂犯罪中,再生证据大量存在,如串供、翻供、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掩饰和隐藏犯罪所得,等等。实践中往往忽略再生证据而不进行调取。再生证据虽然无法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它是犯罪行为的否定之否定,只要经查证属实,被讯问人予以认可,就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如国家工作人员A和朋友B共同开办一公司,二人共同受贿并将贿赂款用于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并记载于公司账目上。在行贿人被检察机关调查后,A害怕事情败露,便让B篡改了公司账目,使该笔款体现为与其他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侦查人员调取了相关的账目和证人证言,A和B在讯问中对此都供认不讳。再生证据在本案中真实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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