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礼之用,和为贵 | 杨枫读论语37

 风雨黄昏后 2022-12-07 发布于河南

1.12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礼是调和社会关系的产物。礼的前提是人的差异性,人的性格气质、欲求愿望、思想认知等各不相同,彼此之间便难免有冲突。但人又是社会性动物,一个人无法离开人类群体而独自生存。礼便是人们弥补差异、消除矛盾、协调人际关系的产物。所以,礼并不只是礼仪,而是包含了法律、规章制度、文化风俗、礼节礼仪等在内的一系列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则。

礼既然是协调关系的产物,那么礼的实践运用,自然便也应当以追求“和谐”为最高目的。这就是“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古代圣明的君主治理天下的方法中,这是最美好的地方。因为社会治理的最高目标,便是实现“和谐”。而且,能够实现和谐,除了礼法制度的保障之外,还需要人们对彼此差异性的尊重和宽容。因此,和谐社会的实现,同时也是人的理性美的实现。但如果失去对“和谐”这一目的的追求,礼法制度便会沦落为僵化的规范,成为桎梏和枷锁,最终危害社会、戕害人性。

“小大由之”,社会治理中,不管大事还是小事,都遵循“礼之用,和为贵”这一原则。但“有所不行”,“礼之用,和为贵”也并不是永远都能够行得通。比如在一些必须要讲是非、别善恶的时候,我们必须在礼法制度与和谐这一目的之间作出抉择。

这个时候,选择什么?有子说,“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想要追求和谐然后就去追求和谐,却不用礼法来节制,也是不可行的。礼法制度是和谐的保障,如果放弃礼法制度的制约,而只追求“和”,好点的话,也不过是做一个和稀泥的老好人;坏一点的话,则是彼此的沆瀣一气。不管是哪一种,都是对不合礼的行为的无原则、无底线、不讲是非的纵容。这种纵容虽然可以实现一时一地某几个人之间的和谐,但最终会破坏礼法制度,进而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因此,“礼之用,和为贵”不是只要遵循“礼”就可以罔顾“和”,更不是为了追求“和”就可以放弃“礼”,而是要重视“礼”与“和”的协调,并打击借着“和”的旗号破坏“礼”的行为。“和”是“礼”的中心,但只在“礼”这一框架内有效。

end

慎终追远,温良恭俭让,三年无改父之道 | 杨枫读论语34-36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