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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 中国民法典所设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我见” 的更多相关文章
法条分析丨《民法典》第217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效力之二——推定力
论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 ——兼论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
不动产登记行为瑕疵及其更正(下)
继承权公证被撤销 登记机构是否要撤销登记
为什么不动产登记簿不是确权的实体依据?
No.44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与相关问题
不动产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可以撤销登记
借名买房,实际购房人能否提起确权之诉
《民法典》体系下原物权法《解释(一)》的可适用性(一、二) ——对原物权法《解释(一)》的综合性理解与适用
No.30 不动产登记簿的错误究竟应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性质
探讨 | 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已登记的不动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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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借名买房纠纷,实际购房人如何进行确权?
《民法典》解读208: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的规定(3)
谈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是怎样的?
笔记整理 ‖《物权法》总则编中的16个裁判规则实务解析(上篇)
我国的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规定?如何理解?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最高院释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的,应以登记簿为准!
(第201-220条)
《民法典》新旧条文对比 物权编(通则)